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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协议法律适用的误读与澄清——评“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
引用本文:李剑.横向垄断协议法律适用的误读与澄清——评“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J].法学,2014(3):128-142.
作者姓名:李剑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编号:11CFX039);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3年实践教学项目资助
摘    要:"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在横向垄断协议应当采用何种分析规则,以及如何证明横向垄断协议的正当性方面都存在疑问。通过对当然违法原则、合理原则的理论梳理可以看到,法院错误地理解了垄断协议的规制方式。而在对垄断协议的正当性证明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则忽略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成立的市场条件,缺乏对相关重要因素的分析。同时,法院将避免过度竞争作为公共利益的理由亦缺乏合理性。

关 键 词:横向垄断协议  法律适用  合理原则  当然违法原则  过度竞争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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