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垄断协议法律适用的误读与澄清——评“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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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剑.横向垄断协议法律适用的误读与澄清——评“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J].法学,2014(3):128-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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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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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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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编号:11CFX039);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3年实践教学项目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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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在横向垄断协议应当采用何种分析规则,以及如何证明横向垄断协议的正当性方面都存在疑问。通过对当然违法原则、合理原则的理论梳理可以看到,法院错误地理解了垄断协议的规制方式。而在对垄断协议的正当性证明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则忽略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成立的市场条件,缺乏对相关重要因素的分析。同时,法院将避免过度竞争作为公共利益的理由亦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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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横向垄断协议 法律适用 合理原则 当然违法原则 过度竞争 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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