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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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友军.论我国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J].法学,2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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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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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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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法上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该条款不仅是我国民法与近现代民法接轨的具体表现,而且与我国市场化改革相契合。但该条款也要求我们在适用时应该根据需要限制责任,具体可以借鉴日本侵权法上的“违法性相互关系说”。在比较法上,对此法国采大一般条款模式,而德国采三个小一般条款模式。考虑到法律的可操作性、行为自由的保障、既有的制度基础等因素,德国模式应当为我国未来侵权立法所采纳。此外,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应当通过改造“安全保障义务”以扩张作为义务,并将不作为侵权的一般条款纳入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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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过错侵权 一般条款 不作为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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