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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
引用本文:崔建远.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J].法学,2005(9).
作者姓名:崔建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风险负担规则不完善的背景下,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接受。协议解除在事实上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组成部分,只是与违约解除不同。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可以竞合。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没有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在未涵盖的领域,法定解除条件仍有其适用余地。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410条关于任意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限缩适用。

关 键 词:合同解除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  任意解除  风险负担  从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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