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劳动教养案件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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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绍华.律师参与劳动教养案件的法律思考[J].法学,199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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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绍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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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新余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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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律师参与劳教案件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从劳教后果的严重性来看,劳教人员应当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我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3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为一至三年。也就是说,劳动管理机关可以依法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一至三年的人身自由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部分刑罚外,其严厉性是其他处罚无可比拟的。换句话说,有的刑罚的严厉性比劳动教养要轻微。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除去附加刑不谈,以主刑中的管制和拘役作比较,其严厉性是显而易见的。纵使是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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