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解建制的设想:“三级二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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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有望.改革调解建制的设想:“三级二调”[J].法学,198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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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有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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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的创举”。但是,也存在改革和完善的问题。特别是建制改革问题。一、形势的发展对调解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现行调解政策,法律规定,只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业务活动。在乡,只设有行政性的调解领导小组。在县(市),只有司法局对分驻各乡的司法助理员进行组织领导和行政管理。这两级。都不主持和参予调解业务活动。这种建制,可叫一级组织,一级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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