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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他人遗忘物罪几个问题的思考
摘    要:1986年,上海市发生了一起鲁××、朱××非法占有他人遗忘在瓜摊上拎包(内有财物价值18000余元)的案件(以下简称“鲁案”)。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比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类推以“侵占他人遗忘物罪”作了判决。此后,不少同志对该罪作了有益的探讨,但对其中一些问题的认识却很不一致,很有进一步加以研究的必要。一、关于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的界限及意义侵占他人遗忘物罪的对象是他人遗忘物。那么,什么叫遗忘物?它与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不少同志认为,遗忘物是指物主因疏忽而遗忘在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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