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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规范性的故意概念之批判——与冯军教授商榷
引用本文:陈磊.纯粹规范性的故意概念之批判——与冯军教授商榷[J].法学,2012(9):26-35.
作者姓名:陈磊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摘    要:纯粹规范性的故意概念仅仅规范性地理解故意,将不具有任何理性根据的存在论意义上的"没有认识"评价为故意的"明知",在解释上缺乏正当性与可操作性。这种客观说的立场忽略了故意的事实基础,不符合故意的责任根据,有违故意的规范目的,蕴含侵犯人的行动自由的危险。故意是对特定心理事实的规范评价。故意的认定应当坚持主观的立场,以"事实存疑有利被告"原则作为故意认定的程序补救标准。因强烈情绪刺激导致认知失调(激情犯罪丧失认知)的情形应考虑立法上的类型化,配以与责任相称的刑罚。

关 键 词:规范性的故意概念  事实基础  责任根据  规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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