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规范性的故意概念之批判——与冯军教授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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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磊.纯粹规范性的故意概念之批判——与冯军教授商榷[J].法学,2012(9):2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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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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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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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纯粹规范性的故意概念仅仅规范性地理解故意,将不具有任何理性根据的存在论意义上的"没有认识"评价为故意的"明知",在解释上缺乏正当性与可操作性。这种客观说的立场忽略了故意的事实基础,不符合故意的责任根据,有违故意的规范目的,蕴含侵犯人的行动自由的危险。故意是对特定心理事实的规范评价。故意的认定应当坚持主观的立场,以"事实存疑有利被告"原则作为故意认定的程序补救标准。因强烈情绪刺激导致认知失调(激情犯罪丧失认知)的情形应考虑立法上的类型化,配以与责任相称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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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规范性的故意概念 事实基础 责任根据 规范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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