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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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巧珍.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J].法学,2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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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巧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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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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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当事人拥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特殊信赖为基础的。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在商事委托活动中,如果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对任意解除权加以限制,则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因而,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情况下,可以限制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同时,也应当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放弃解除权,并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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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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