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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引用本文:吕巧珍.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J].法学,2006(9).
作者姓名:吕巧珍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当事人拥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特殊信赖为基础的。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在商事委托活动中,如果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对任意解除权加以限制,则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因而,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情况下,可以限制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同时,也应当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放弃解除权,并承认其效力。

关 键 词: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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