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权与人格权、名誉权的异同——由屈臣氏精神损害赔偿案引出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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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正浩.论人身权与人格权、名誉权的异同——由屈臣氏精神损害赔偿案引出的法律思考[J].法学,19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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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正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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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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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屈臣氏精神损害赔偿案判决中,一审法院认定,四川北路店在店内对钱某实施的非法行为,已构成严重侵犯钱某人身权和名誉权,理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二审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格权,对此应向钱某赔礼道歉。……。显而易见,两次判决在对案件的定性上是有差异的,因此如何辨别人身权与人格权、名誉权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一)人身权是以人身内容作为直接目的的民事权利。从法律关系上说,它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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