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 |
| |
引用本文: | 陈苇.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J].法学,2010(12). |
| |
作者姓名: | 陈苇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 |
摘 要: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2条第1、2款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值得关注的
|
关 键 词: | 婚姻家庭关系 住房 物权法 婚姻法 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 优先保护 司法解释 当事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