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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
引用本文:陈苇.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J].法学,2010(12).
作者姓名:陈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    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2条第1、2款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值得关注的

关 键 词:婚姻家庭关系  住房  物权法  婚姻法  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  优先保护  司法解释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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