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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
引用本文:童之伟.论法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J].法学,1999(6).
作者姓名:童之伟
作者单位:中南政法学院
摘    要:一、社会权利最有理由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此处所谓“最有理由”,不是要同将来可能被提出来作为核心范畴的概念比较,而是同相对于现在已被提出来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那些概念比较而言。正如前文已指出过的,社会权利概念的反映对象是从权利和权力这两种最基本法现象中抽象出来的,并且使权利和权力在其面前成为一种无差别的存在的东西———一定社会或国家中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归根到底是归属已定的全部财产。这一点决定了社会权利这个抽象概念既处在从权利和权力的完整表象开始的抽象过程的终点,同时又站到了从抽象概念向具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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