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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仍是特殊主体——与徐海风、辛方玲两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张铁军 ,林立.贪污罪主体仍是特殊主体——与徐海风、辛方玲两同志商榷[J].法学,1990(7).
作者姓名:张铁军  林立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颁行以来,司法界和刑法理论界对于贪污罪主体是否扩大的问题存在着较大分歧.《法学》1990年第3期发表徐海风、辛方玲两同志《贪污罪主体已变成不是特殊主体》一文,对此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徐辛文》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现略陈粗浅之见。一、刑事法律规范对贪污罪规定的变化能否表明贪污罪主体已变成不是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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