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混创作行为的法律规制 |
| |
引用本文: | 胡开忠.论重混创作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学,2014(12). |
| |
作者姓名: | 胡开忠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 |
基金项目: |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版权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模式研究”(11JJD820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重混创作在新技术发展的背景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也引发了不少著作权争议。反对者认为重混创作侵犯了在先作品的著作权,支持者认为它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并有利于社会文化的进步。为了促进文化的繁荣,我们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合法的重混创作的发展,一是立法上应当适当扩大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引入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处理重混创作问题;二是应当将符合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滑稽模仿行为及业余作者非营利性创作重混作品而使用在先作品的行为纳入合理使用情形中;三是对于职业作者为创作重混作品而使用在先作品的行为,应通过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知识共享协议等方式予以规制。
|
关 键 词: | 重混 著作权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