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初探 |
| |
引用本文: | 范明志.我国司法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初探[J].法学,2010(5). |
| |
作者姓名: | 范明志 |
| |
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司法突发事件不同于一般应急机制中的突发事件。只有这些事件影响了司法权正常运行的才属于司法突发事件,如果没有影响司法权的正常运行,则不构成司法突发事件。司法应急法律机制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保持作为司法资源的法院、法官在审判程序当中与作为司法对象的案件之间的合理配置与平衡,其主要构造应包括四个方面:调整法院设置;调整法官岗位;调整审判程序;调整案件管辖。司法应急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必须以现有司法制度为基础,是对现有司法制度的进一步补充或完善,而不是对现有司法制度的实质性变革。
|
关 键 词: | 司法突发事件 类型 构造 缺陷 完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