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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
引用本文:陶乾.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J].法学,2018(4):3-15.
作者姓名:陶乾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7ZDA139)资助
摘    要: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是人工智能程序在人类参与度极低的情况下基于数据和算法通过自主学习和建模所自动生成的内容,并非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工具进行的个性化表达如果认定其为作品会违背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然而,为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提供一定程度的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必要性鉴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价值与邻接权制度的价值相契合,可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为广义上的邻接权之客体。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设立一项由产生数据的程序或设备的使用权人享有的对数据成果的"数据处理者权",不仅能够破解目前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保护困境,而且可以为解决大数据时代有关数据权属及利用的法律问题提供思路。

关 键 词:人工智能生成成果  邻接权  数据成果  数据处理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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