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鉴定的证明风险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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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詹建红.司法精神鉴定的证明风险防范[J].法学,2012(8):141-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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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建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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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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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A820125)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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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精神鉴定的科学性、综合性使得法官对其进行审查认定显得力不从心,导致鉴定专家在此问题上成为了案件事实的裁决者,医学诊断因此而替代了司法证明。这种证明风险的形成不仅与司法精神鉴定的对象与内容有关,也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所致。为维护程序的制度功能,保证审判权的完整,有必要在区分医学问题与法律和事实问题的基础上,对司法精神鉴定意见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和认证,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建构防止鉴定人由法官的"助手"变成法官的"主人",避免司法精神鉴定中案件事实裁决的专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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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精神鉴定人 医学诊断 司法证明 审查 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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