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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异地小额债务书面审理程序
摘 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必须传唤当事人到庭审理。简易程序只是不受民诉法第105条开庭通知、公告,第107条开庭审理顺序,第110条辩论顺序规定的限制,对传唤当事人到庭并未放宽。最近笔者从审理一起异地购销合同案得到启示,对异地小额债务且案情简单的案件可采用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某县农民黄某等四人于1989年11月运自产密桔销于外省物资协作公司,对方当时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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