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瑕疵之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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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眭鸿明.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瑕疵之补正[J].法学,2005(7):8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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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眭鸿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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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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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而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示和公信力的物权行为理论,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补正物权行为理论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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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恶意失权 物权行为理论 制度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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