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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瑕疵之补正
引用本文:眭鸿明.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瑕疵之补正[J].法学,2005(7):85-90.
作者姓名:眭鸿明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而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示和公信力的物权行为理论,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补正物权行为理论的缺陷。

关 键 词:恶意失权  物权行为理论  制度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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