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刑事诉讼应设立公诉案件“控告才处理”制度
引用本文:柯葛壮,张亚杰.刑事诉讼应设立公诉案件“控告才处理”制度[J].法学,2010(3).
作者姓名:柯葛壮  张亚杰
作者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在现行刑事诉讼架构中,被害人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并未实质性发挥主动作用。在立法层面,尽管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对自诉案件的规定试图为被害人权益保护提供救济途径,但在实践中效果不佳;在司法实践层面,实务部门积极探索的刑事和解制度,虽然社会效果明显,但因欠缺理论依据而名不正、言不顺。在公诉案件中应设立控告才处理制度,对有些纯粹侵犯公民私人权益、对国家、社会利益没有造成明显危害的犯罪,只有在被害人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时,国家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被害人行使控告权作为案件进入公诉程序的启动按钮。

关 键 词:公诉  控告才处理  刑事和解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