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应设立公诉案件“控告才处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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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柯葛壮,张亚杰.刑事诉讼应设立公诉案件“控告才处理”制度[J].法学,2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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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柯葛壮 张亚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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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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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现行刑事诉讼架构中,被害人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并未实质性发挥主动作用。在立法层面,尽管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对自诉案件的规定试图为被害人权益保护提供救济途径,但在实践中效果不佳;在司法实践层面,实务部门积极探索的刑事和解制度,虽然社会效果明显,但因欠缺理论依据而名不正、言不顺。在公诉案件中应设立控告才处理制度,对有些纯粹侵犯公民私人权益、对国家、社会利益没有造成明显危害的犯罪,只有在被害人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时,国家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被害人行使控告权作为案件进入公诉程序的启动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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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诉 控告才处理 刑事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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