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4条规定对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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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小年,李攀.《物权法》第24条规定对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影响[J].法学,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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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小年 李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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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上海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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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沿袭了《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权的移转采取了公示对抗主义的模式。然而,在公示对抗主义下,物权变动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相脱离,带来所有权基本属性的不确定和对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潜在威胁。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性质介于动产和不动产之间。因此,登记对抗主义可以有效兼顾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需求,相较于登记要件主义更适合船舶的特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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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船舶所有权变动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要件主义 登记公信力 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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