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修辞及其限度
引用本文:钟林燕.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修辞及其限度[J].法学,2022(3):21-34.
作者姓名:钟林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对积极修辞技术的运用较少;而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对积极修辞的运用进行了大胆尝试。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说理的有益方面,注重语言技术知识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鼓励法官在说理时引述指导性案例,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促进法官修辞说理的常态化,从而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关 键 词:裁判文书说理  积极修辞技术  价值判断  合理性限度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