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吹哨人”举报行为的刑法评价——以法域协调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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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奇伟.企业“吹哨人”举报行为的刑法评价——以法域协调为视角[J].法学,2022(4):88-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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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奇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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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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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哲学社会规划青年课题“经济刑法中违法阻却事由及其运用规则研究”(2021EFX005)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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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雇员告发雇主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法领域属于被鼓励的行为,但是在刑法领域则可能因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而入罪,由此导致了法秩序的冲突。积极入罪的立场,不但抵触了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要求,而且在法政策层面也不具有妥当性。通过对“商业秘密”概念进行实质解释以限制处罚范围的冲突化解路径,在体系层面和具体问题处理层面都不具有妥当性。应当在违法性评价层面,通过类推适用紧急避险的方式,化解前述评价冲突。其中,在法益均衡性的判断上,举报人所欲实现的利益原则上优先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为了避免举报人滥用权利,应当将企业合规程序同紧急避险的补充性要件相结合,通过在企业内部设立具有独立权限的合规官,来有效限制举报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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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吹哨人 举报行为 违法阻却 紧急避险 合规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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