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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吹哨人”举报行为的刑法评价——以法域协调为视角
引用本文:朱奇伟.企业“吹哨人”举报行为的刑法评价——以法域协调为视角[J].法学,2022(4):88-101.
作者姓名:朱奇伟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规划青年课题“经济刑法中违法阻却事由及其运用规则研究”(2021EFX005)的研究成果;
摘    要:雇员告发雇主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法领域属于被鼓励的行为,但是在刑法领域则可能因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而入罪,由此导致了法秩序的冲突。积极入罪的立场,不但抵触了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要求,而且在法政策层面也不具有妥当性。通过对“商业秘密”概念进行实质解释以限制处罚范围的冲突化解路径,在体系层面和具体问题处理层面都不具有妥当性。应当在违法性评价层面,通过类推适用紧急避险的方式,化解前述评价冲突。其中,在法益均衡性的判断上,举报人所欲实现的利益原则上优先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为了避免举报人滥用权利,应当将企业合规程序同紧急避险的补充性要件相结合,通过在企业内部设立具有独立权限的合规官,来有效限制举报权的滥用。

关 键 词:吹哨人  举报行为  违法阻却  紧急避险  合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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