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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坏军婚罪条文修改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金桦楚 ,张建田.论破坏军婚罪条文修改的必要性[J].法学,1984(2).
作者姓名:金桦楚  张建田
摘    要:《法学》83年第11期《论通奸引起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一文中,提出修改刑法第181条的内容,扩大破坏军人婚姻罪的适用范围,我们赞成这一建议。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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