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罪必须以明知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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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新安
,刘明祥
,孙立泉.奸淫幼女罪必须以明知为条件[J].法学,19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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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新安 刘明祥 孙立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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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奸淫幼女罪,是指同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侵犯幼女人身权利、摧残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犯罪。它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历来是我们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考虑到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身心和智力发育尚不成熟,对生活中许多事物缺乏认识能力,不知道性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容易受骗上当,对坏人也缺乏反抗能力。因此,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加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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