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药品召回义务的性质及其在药品责任体系中的地位 |
| |
引用本文: | 杨立新,陈璐.论药品召回义务的性质及其在药品责任体系中的地位[J].法学,2007(3). |
| |
作者姓名: | 杨立新 陈璐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药品召回义务既是法定义务,又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义务的性质,同时也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其内容主要是后续观察、售后警告和缺陷药品的召回。它是药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将其纳入药品责任体系予以调整。违反药品召回义务造成损害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关 键 词: | 药品 召回义务 药品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