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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召回义务的性质及其在药品责任体系中的地位
引用本文:杨立新,陈璐.论药品召回义务的性质及其在药品责任体系中的地位[J].法学,2007(3).
作者姓名:杨立新  陈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药品召回义务既是法定义务,又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义务的性质,同时也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其内容主要是后续观察、售后警告和缺陷药品的召回。它是药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将其纳入药品责任体系予以调整。违反药品召回义务造成损害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 键 词:药品  召回义务  药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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