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过劳死”之职业关联性疾病救济进路
引用本文:郑晓珊.“过劳死”之职业关联性疾病救济进路[J].法学,2020(5):76-92.
作者姓名:郑晓珊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过劳工伤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8BFX19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先合同协议研究”(项目编号:16AFX015)支持。
摘    要:近年来,“过劳死”作为一种新型职业伤害已愈演愈烈,但其法律救济却迟迟难以到位,仅有“48小时条款”可在狭窄的空间里为其提供有限的补偿依据。因要件设定上的偏差,该条款对大量具有紧密工作关联却超出“48小时”限定的“过劳—发病”案型仍束手无策。此时,诚可以比较法经验结合我国职业病救济之本土实际来探寻合理出路。首先,可通过“视同”法绕过保守、封闭的目录体系,将其作为扩展型职业病(职业关联性疾病)纳入工伤保险;其次,在程序上,则可考虑绕过纯医学模式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将其置于侧重法律判断的工伤认定环节加以考察和评价。最终,其补偿仍取决于工作因果,需在导致发病的工作性因素与非工作性因素间做出谨慎权衡,以前者至少不弱于后者为前提,适用工伤补偿。

关 键 词:“过劳死”  职业病  工伤认定  工作原因  “48小时条款”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