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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再探讨
引用本文:孔祥俊.保证期间再探讨[J].法学,2001(7).
作者姓名:孔祥俊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其性质为一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既非时效期间,也非除斥期间。担保法中"中断"之规定,为法律准用规则,不能由此得出保证期为时效期间的结论。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应受保证期间限制,不能受时效期间限制,两者有不相容性。保证期内,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保证期间中断。

关 键 词:保证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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