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新解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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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建远.债权人代位权的新解说[J].法学,2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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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建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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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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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所需要的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这一要件,其表现形式应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所需要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要件采无资力说的根本原因在于债权—民事责任(一般担保)—责任财产的法律构造,采特定债权说更强调了债权与其标的物之间的密切关系,债权的效力直接及于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可以将效力范围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责任财产)收缩至该特定物本身。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应区分情况而作不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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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人代位权 怠于行使 无资力说 特定债权说 次债务人 直接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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