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上的宪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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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泽晟.墓地上的宪法权利[J].法学,2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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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泽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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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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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 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殡葬管理法研究(10YJA820113)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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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院目前在处理农村墓地纠纷时对相关权益仅提供有限保护,原因在于我国尚不承认死后人格权。宪法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并不因死亡而立即终止。死者享有的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系从基本权利条款中导出。墓地作为生者祭祀先人之场所,是其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得以实现的物质条件。墓地管理人基于处置死者遗体和管理坟墓的义务而对墓地享有准财产权。当这些基本权利产生拘束私人的效果时,很容易与墓地所有权发生冲突,因此,可在宪法上确认农村传统宗族墓地归宗族所有,以消除这类冲突,或在民法上确立坟墓役权制度,用以限制墓地所有权,以协调这类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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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墓地 坟墓 死者尊严 宪法 坟墓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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