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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与废:嫖宿幼女罪罪名设立之审视
引用本文:叶良芳.存与废:嫖宿幼女罪罪名设立之审视[J].法学,2009(6).
作者姓名:叶良芳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211第3期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理论、制度和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一、法条竞合条件下应依嫖宿幼女罪定罪(一)嫖宿幼女罪的涵摄范围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由于这一罪状属于简单罪状,因而,要明确嫖宿幼女罪的涵摄范围,必须明确嫖宿的涵义。对于嫖宿,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嫖宿,是指行为人

关 键 词:行为人  奸淫幼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卖淫  构成要件  性行为  法定刑配置  行为对象  法定强奸罪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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