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与废:嫖宿幼女罪罪名设立之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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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良芳.存与废:嫖宿幼女罪罪名设立之审视[J].法学,2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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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良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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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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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11第3期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理论、制度和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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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法条竞合条件下应依嫖宿幼女罪定罪(一)嫖宿幼女罪的涵摄范围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由于这一罪状属于简单罪状,因而,要明确嫖宿幼女罪的涵摄范围,必须明确嫖宿的涵义。对于嫖宿,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嫖宿,是指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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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为人 奸淫幼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卖淫 构成要件 性行为 法定刑配置 行为对象 法定强奸罪 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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