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著作权原始归属之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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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新强.委托作品著作权原始归属之辨析[J].法学,2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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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新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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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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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7年山东省软科学项目“著作权法立法完善研究”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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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坚持著作权由作者原始取得原则。在英美法上获得作者身份的途径却有两条:一是参加作品的创作,依据创作人为作者原则而成为作者;二是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在法定条件下可依据视为作者原则被视为法律上的作者,即被拟制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允许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之规定则十分独特,可作两种截然相反的合理解释。这与人们对英美版权法尤其是美国版权法的误解不无关系。应该对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进行完善,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将委托作品转变为单位作品或法人作品,并对委托人的身份和可以转变为单位作品的种类作出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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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雇佣作品 委托作品 著作权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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