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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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贵文,孙笑天.“手机短信犯罪”[J].中国刑事警察,2004(5):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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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贵文 孙笑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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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刑警学院
(王贵文),中国刑警学院(孙笑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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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手机短信犯罪”,是指通过手机短信这一载体,从事诈骗、售假、贩黄、造谣等活动的违法行为。2004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37.1%的参加调查者收到过谣言,69.8%的人收到过无聊信息,39.9%的人收到过骚扰信息,33.4%的人收到过黄色短信,45.7%的人收到过其他不良信息。以广州市受理的有害短信息报警为例,“六合彩”类的短信息占报警总数的55%,虚假中奖类短信息占总数的35%,短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的占6%,办假证类占2.6%,其他性质的约占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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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手机短信犯罪” 犯罪特点 犯罪行为 犯罪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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