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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犯罪手印何以失误
引用本文:黄如久.确认犯罪手印何以失误[J].中国刑事警察,1996(2).
作者姓名:黄如久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摘    要:在工作实践中,有时经过大量分析研究论证后,有些确认为作案人所留的犯罪手印在破案后得不到验证,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报案不及时,现场保护措施不力,致使现场手印甄别困难,排除不尽案件发生后,事主或现场发现人因急于清点财物或抢救人命,而不能及时报案或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现场,使得无关人员随意进出现场,触摸有关物品而留下与犯罪无关的手印。加之事主或现场发现人过于激动,回忆不清案发前后进出现场人员的人数、到达的部位、接触的物品,以及现场物品的来源、放置位置、使用保管等情况,致使现场无关手印不能也不可能完全被排除而被误认为犯罪手印。二、现场受到"二次破坏"而留下他人的手印在现场保护和现场实地勘验过程中,一些不必进出现场的公安保卫人员因急于了解案情而随意进出现场,接触或移动现场上的有关物品,使本来已遭到事主或无关人员破坏过的现场再次受到破坏而留下自身的手印。另外,必须进入现场的现场指挥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实地勘验人员进入现场时不按照现场勘查的步骤、顺序和方法进行勘验,而留下自身的手印。这类手印一般不易察觉和排除,最终将自身的手印误作为犯罪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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