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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的意义与局限——兼论中国引入判例法的可行性
引用本文:李婧.浅谈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的意义与局限——兼论中国引入判例法的可行性[J].研究生法学,2006(3).
作者姓名:李婧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005级硕士研究生(100088)
摘    要:民法的法律渊源,是指民法的实在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是“借以将法律规范确定为实在的和强制性规范的那些形式。”①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因为法律传统的不同,民法法源也彼此各异。一般来说,大陆法系的民法渊源主要包括制定法(其主要形式是民法典)、习惯法以及学理等其他渊源,而普通法系国家的民法渊源则主要是判例法,判例法曾经是普通法系中法律的唯一来源。判例法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主要民法渊源,与普通法系国家特定的历史背景、深刻的社会原因以及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紧密相关。经过近千年的发展和完善,判例法特有的价值理念和法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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