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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变动新模式——以揭示买卖契约中物权合意的存在为基点
引用本文:陈立滨.试论物权变动新模式——以揭示买卖契约中物权合意的存在为基点[J].研究生法学,2006(6).
作者姓名:陈立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及其限定、说明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百三十三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上列规定,中国民法学界争论异常猛烈,其核心问题就在于我现行法到底承不承认物权行为,进而承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基本形成否定说肯定说两种见解。但关于合同的性质,双方立场则一致,都认为此处的合同当然是指权合同。其实,上述两种学说争论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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