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中的探索——《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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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磊.法秩序中的探索——《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理论[J].研究生法学,2005,20(4):11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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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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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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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世纪初以降,由于鲁道夫·耶林、菲利普·黑克所倡导的“利益法学”的影响,“评价法学”的正当性在今日已无人争议。然而“评价法学”本身也带来许多问题:在许多案件中,法官的价值判断可能会取代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再者,可能无从依客观标准对这些价值判断作事后审查;在许多案件中,案件事实所拟归向的法规范本身须先经解释;无法找到正当的个案裁判,即无法证明在特定案件中一项决定是“正当的”,等等。作为对此的回应,卡尔·拉伦茨在其代表作《法学方法论》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所谓“法学”是指以特定的、当下的法秩序为研究内容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认识在于,一方面它直面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的价值判断,另一方面相信法律家仍须以一定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以作合理的批评。拉伦茨的法律解释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图景下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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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学方法论》 法律判断 解释理论 法秩序 价值判断 案件事实 20世纪初 利益法学 事后审查 客观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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