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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企业的合并救济制度
引用本文:李菁华.论反垄断法中企业的合并救济制度[J].研究生法学,2009,24(1):82-94.
作者姓名:李菁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6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00088
摘    要:企业合并控制制度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救济对于合并控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合并救济的良好适用,可以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提高合并带来的经济效率。在欧关,关于企业合并救济已经有较为完善的立法及行为指南,大量的企业合并案件以合并救济方式结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事先申报制度、附条件批准企业合并的情形及经营者承诺制度,这为合并救济措施的采纳提供了空间,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实施细则,现有法律法规亦未见合并救济方面的规定。因此关于企业合并救济的研究,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企业合并救济的概念、种类及具体内容进行了介绍,阐述了合并救济在欧美的实施经验,并就合并救济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分析。

关 键 词:合并救济  结构救济  非结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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