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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以“台湾民法典”第184条之三层体系为例
引用本文:臧佳俊.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以“台湾民法典”第184条之三层体系为例[J].研究生法学,2010,25(4):108-115.
作者姓名:臧佳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8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0042
摘    要:占有系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乃我国台湾地区一向见解。然而学界对于占有得否受侵权行为法之保护、其请求权基础为何等问题,尚无定论。“台湾民法典”第184条第1款后段所保护之法益系权利或利益,故只须证明“占有”系一种利益(法律所保护之私人利益)即有适用之可能;第184条第2款所称之“法律”系以保护私人利益为限;第184条第1款前段所称之权利尽管须为一项绝对权,然就根本而言,该项权利须有某项公示手段。

关 键 词:占有  侵权责任  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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