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院的司法适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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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金木,邓超.试论我国法院的司法适用解释[J].研究生法学,2002(2):5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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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金木 邓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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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政法大学200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2]中国政法大学2001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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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如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由此,在中国,司法解释仅指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司法工作(即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就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而其他司法机关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授权(即不享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法令的理解、应用便不被认为是司法解释,至少不是有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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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工作 检察院 司法机关 司法解释 法律 法令 最高法院 中国 具体应用 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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