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作品修改权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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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文衔.建筑作品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作品修改权的限制[J].中国司法,2002,11(11):4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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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文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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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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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一般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系指作者享有的保护其作品在思想表达的形式和内容上的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的权利;另一方面,作者本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在发表之前或在作品再版时进行修改,即,作者享有作品修改权。大多数国家将修改权的内容包含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中,也有少数国家将这两层意思分别予以规定①。我国也采用分别规定的立法模式。日英德美意加等主要西方国家立法中有关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表明,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声誉、荣誉密切相关,其权利基础是对作品中所表现出的作者的个性、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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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 少数 国家 立法模式 限制 权利 他人 思想表达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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