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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遗赠的处理——从遗嘱的性质来分析
引用本文:吴郁.遗嘱中遗赠的处理——从遗嘱的性质来分析[J].中国司法,2003(11):44-44.
作者姓名:吴郁
摘    要:立遗嘱人刘某,女,1907年出生,其丈夫于1963年去世。刘某拥有上海市1处房屋。1995年初刘某到珠海市公证处立了1份遗嘱并由公证员予以公证。据刘某陈述,刘某有2子,大儿子、大儿媳对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其一直与小儿子、小儿媳生活。因此,刘某在遗嘱中指定上述房屋在其去世后归小儿子及小儿媳所有。刘某于2001年某月去世。直到2002年某月小儿子、小儿媳才来到公证处要求做公证。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小儿媳属于受遗赠人,要求受赠时已过2个月时效,还能给她做公证吗?

关 键 词:遗嘱  遗赠  受遗赠人  遗嘱人  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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