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行业惩戒规则重修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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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丽萍,李俊霖.关于公证行业惩戒规则重修的若干思考[J].中国司法,2015(2):4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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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丽萍 李俊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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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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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行业自治组织诞生之初,自律约束的功能便成为行业自治权的应有之意,对组织内部成员通过实施一定形式的惩罚措施以达到规范组织运行、严明组织纪律的目的,也成为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自我管理手段。惩戒,其原意是通过惩罚以示警戒的意思。伴随着我国行业自治组织的迅速发展,惩戒一词已经在越来越多的语境下被赋予行业性自律惩处的含义。律师、教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都从行业协会的角度建立了惩戒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公证行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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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行业 公证协会 自治组织 应有之意 组织纪律 组织内部成员 公证机构 中国公证员协会 惩罚措施 管理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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