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中的“合作异变”——以姜某、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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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佳,于爽,杨媛媛.试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中的“合作异变”——以姜某、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视角[J].中国司法,2023(5):6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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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佳 于爽 杨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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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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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问题的提出(一)基本案情2010年12月,被告人姜某设立上海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2011年3月,姜某设立“云某一期”私募基金,并通过该私募基金从事证券交易。2009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柳某担任泰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管理泰某蓝筹基金,负责该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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