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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诸问题浅述
引用本文:杜国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诸问题浅述[J].中国司法,2008(1):56-60.
作者姓名:杜国栋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8
摘    要:一、背景 2006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合伙法》)在第二章普通合伙中的第六节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确立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这个名称表示我国与美国类似,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只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除非属于法律对其有特殊规定,否则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则。而英国立法则将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与普通合伙、公司并列的一种组织形式。

关 键 词:合伙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有限责任合伙  普通合伙  合伙制度  特殊形式  特殊规定  法律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Several Issues of a Special Common Partnership Law Fir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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