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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释明的设立和行使
引用本文:刘庆宁.论公证释明的设立和行使[J].中国司法,2008(8):63-68.
作者姓名:刘庆宁
作者单位:南京市石城公证处,江苏南京,210024
摘    要: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我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可见,公证是提供真实、合法性证明的一种法定的非诉讼程序。公证的主要作用并不在于解决纠纷,而是预防纠纷的发生。公证要发挥预防纠纷的作用,

关 键 词:公证制度  合法性证明  释明  国家司法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证明  《公证法》  非诉讼程序

The Establishment and Application of Notarization Interpretation
Liu Qingning.The Establishment and Application of Notarization Interpretation[J].Justice of China,2008(8):63-68.
Authors:Liu Qingning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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