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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兼论《合同法》第73条
引用本文:申黎,陆坚松.试析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兼论《合同法》第73条[J].中国司法,2000(12).
作者姓名:申黎  陆坚松
作者单位:上海虹桥律师事务所
摘    要: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的债权主要是通过财产得到满足的。此中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而被称为“责任财产”。在缺乏特别担保的情形下(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责任财产的增损,对于债权的实现与否关系相当重要。新《合同法》第73条、74条代位权、撤销权之设立为债权人保全债权提供了救济之道。然而,《合同法》73、74条在赋予债权人救济权利的同时,却欠缺关于债权人实施保全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即在债权人主张之代位权、撤销权为法院裁判成立时,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或受益人及转得人各自产生何种效力,《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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