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不限于首要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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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汝洪.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不限于首要分子[J].现代法学,19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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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汝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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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目前,一些刑法教材在论述刑法第158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时,认为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例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谈到:“……刑法分则规定某些犯罪构成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例如第158条扰乱社会秩序罪,第159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都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按照刑法惩处;不是首要分子的就不以犯罪论处。”(第196页) 我认为,这种把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限定在首要分子特殊范围内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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