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过错相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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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强.试论过错相抵[J].现代法学,1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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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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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由于加害人和受害方双方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这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混合过错,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他们各自责任的大小,加害人可以用受害方自己的过错为理由进行抗辩;受害方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免加害方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被称为过错相抵。混合过错在民事活动中是大量存在的,混合过错的成立将直接影响到损害赔偿的数额,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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