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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间的中国司法——诉讼社会的中国法院
引用本文:张文显.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间的中国司法——诉讼社会的中国法院[J].现代法学,2014(1):3-8.
作者姓名:张文显
作者单位:;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吉林大学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    要:诉讼社会是社会转型和法治现代化的必经阶段,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快速融入全球化,中国已经进入诉讼社会。诉讼社会具有彰显公民理性和社会文明,彰显现代司法价值和公信,彰显法律与司法的公正性与确定性等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表征。在当下中国,诉讼社会在表征法律与社会现代性的同时,也存在司法机制扭曲、司法尊严和权威严重削弱、司法地方化倾向加剧、司法行政化日益严重、司法公信力缺失等现代性问题。随着中国司法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这些问题必将在司法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得到消解。

关 键 词:中国司法  诉讼社会  现代性  后现代性

China's Judiciary between Modernity and PostModernity: China's Courts in a Litigation Socie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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