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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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守文.论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J].现代法学,2024(1):12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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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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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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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跨领域知识驱动的法治调研智能感知及辅助决策技术研究”(2022YFC330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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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具有不同于政府等主体的特殊性。基于经济宪法和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主体在经济法中具有独立地位,其经济职能的履行和经济职权的行使,应受经济宪法和经济法的约束,以体现国家理性的要求。此外,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在总体上是“现代国家”“经济国家”,并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具体体现为预算国家、税收国家、债务国家、规制国家等多种国家形态。研究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应结合国家目的或国家目标、国家任务、国家职能、国家理性或国家理由等影响因素,分析具体的国家形态,由此有助于审视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治原理和法治问题,揭示经济法制度中国家主体存续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并在法治框架下解决国家调制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循上述研究路径,有助于提炼经济法中的国家理论或国家主体理论,深化经济法学主体理论乃至整体总论的研究,推动经济法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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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 国家主体 国家职能 国家理性 国家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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